知识产权“保护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4月25日)
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达刀具厂负责人施某广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获得“阿诗玛”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时间至2019年8月13日,注册适用范围为剪刀、镰刀、园艺工具等。2016年3月10日,施某广授权利而达刀具厂施某梦长期使用“阿诗玛”注册商标。2018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达刀具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重庆市大足区一厂房,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镰刀。期间,对外销售假冒的“阿诗玛”大月牙镰刀2000把、小月牙镰刀3600把,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足区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的小月牙镰刀2.3万余把,价值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4月18日,施某广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大足区辖区内有未经授权许可制造销售 “阿诗玛”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向大足区公安局移送线索。大足区公安局于当日对古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事实证明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于5月24日批准逮捕。6月26日,大足区公安局以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9月3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准备提起公诉,并针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23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30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悔罪表现、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古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用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等商标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共计2.7万余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有上述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两个账号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责销售账号客服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负责库管及打包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5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巴宝莉商标的两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商标的三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1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徐某、李某等人生产作坊查获、扣押大量假冒商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对生产假货、网络销售假货以及是否有刷单行为等证据及时收集固定。2018年1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徐某提请批准逮捕。1月19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某,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文某某并及时报捕。2月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文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12日,张某某、文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余4人分别被取保候审。3月19日,崇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11月5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二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罚金判罚,对徐某、李某罚金刑量刑畸轻,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抗诉。2019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关于徐某、李某二人的罚金刑判决,将二人原审罚金刑分别从三十二万元上调至五十七万元、二十三万元上调至五十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
注册
江苏薛某某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无业)伪造洋河系列、国缘系列、双沟珍宝坊系列、泸州特曲及国窖系列、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并向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二、诉讼过程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在办案中发现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遂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44万余元,并于7月25日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薛某某手记账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经营数额远超44万元。8月2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薛某某非法经营958万余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以该数额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开庭前,被告人提出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检察机关经重新审计,认定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并于8月16日依法变更起诉。9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百三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日,深圳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人人”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将该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和运营权授权给深圳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入职盛大美游公司任总经理,其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知了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邱某通过他人分别设立九颗星科技公司与天天乐科技公司(邱某为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即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直接实现游戏的一种操作模式)、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2017年8月,邱某从盛大美游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九颗星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天天乐科技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
经司法鉴定,“大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人人”棋牌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显示,在“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期间,玩家充值金额为8200余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促成邱某与盛大美游公司签订赔偿协议,邱某向盛大美游公司支付220万元赔偿款,并保证3年内不再从事与权利人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的研发和经营,取得了盛大美游公司的谅解。
二、诉讼过程
2017年9月6日,盛大美游公司就有人侵犯公司著作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以源代码相似鉴定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对邱某获取源代码的方式、修改游戏表达形式过程等证据进行全面收集。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其批准逮捕。2018年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次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8年7月28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阶段,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判断刑期的基础,以“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断罚金刑的基础。2019年1月22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邱某非法经营数额为82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200余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公司”)离职前,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从精雕科技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文件窃走,其中涉及非田某某参与设计文件3.3万余个。被告人田某某到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公司)工作后,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公司型号为JDLVG600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型号为B-600A-B设备并出售,给北京精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5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8年6月12日,北京精雕公司派员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报案,称该公司原职工田某某违规下载公司设计图纸,非法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7月30日,门头沟分局对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18年8月,门头沟分局就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邀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选派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广东、河北调取关键证据,并启动北京市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办案机制,及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2019年1月22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3月21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检察官还通过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并释法说理,促使田某某认罪认罚。7月1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7月18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侵犯著作权支持起诉案
案例18: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一、案件事实
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台湾公司”)享有对《爱如潮水》《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15年7月,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进口索尼台湾公司出品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以DVD形式发行。上述进口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7年7月1日,索尼台湾公司签署了著作权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著作权或通过授权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在内的28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上海公司”)(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提供商)。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后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协议、有权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有权以被授权人的名义或委托音集协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日索尼上海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关于著作权授权的《授权证明书》。合同约定权利人索尼上海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独家使用。其中,音集协对上述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并且有权以音集协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未经音集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设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9年4月27日音集协委托人员到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包厢内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存。
二、诉讼过程
2019年初,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常熟部分娱乐场所内存在未经授权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牟利的现象。因音乐电视作品关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并对其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鑫龙会所行为属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7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音集协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被告鑫龙会所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应常熟市人民法院征询,详细阐述了支持起诉的理由。2019年8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1.被告鑫龙会所立即停止《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2.被告鑫龙会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98700元。该判决已生效。
Q: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2: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
4:采取合同约束防范措施
5: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方案规避设计以防范侵权风险